电力企业对管理者实行期权激励制度的法律思考
作者:.    时间:2008年 12月 30日     浏览:468次




一、 期权的含义

    所谓股票期权,是指由企业所有者赠予的、规定经营者在约定的期限内,享有以某一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企业股票的权利。实施股票期权有两个特点:第一,期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即经营者买与不买有完全的个人自由;第二,期权不能免费得到,必须支付一个“期权价”,这是一个现价,但这个现价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对经营者来讲是固定不变的。

     股票期权制度规定,经营者拥有按某一固定价格购买本公司普通股票的权利,且有权在一定时期后将所购入的股票在市场上出售获取收益,但期权本身不可转让。股票期权使经营者能够享受公司股票增值所带来的利益增长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在经营者看来,最重要的不是已经实现的收益,而是他们持有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潜在收益,从而可以实现经营者利益的长期化。股份对经营者的吸引力远比现金报酬大,即使经营者在实施期权后离开企业,也可以通过股权来分享公司的成长。为了吸引、留住优秀人才,公司要向经营者提供较为优厚的薪酬,而高额的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会引起公众的注意和反感,相比较之下,股票期权等长期激励机制可以将财富“隐形”转移给经营者。

    在股票期权制度下,企业支付给经营者的仅仅是一个期权,是不确定的预期收入,这种收入是在市场中实现的,换句话就是“公司请客、市场买单”,公司始终没有现金流出,同时当经营者在以现金行使期权,公司的资本金会增加,若经营者不行使期权,对公司的现金流量不产生任何影响。


    从期权制度的实质来看,它是一种长期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调动股票期权持有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也是企业挽留杰出管理人才及优秀技术人员的有效手段,重在突出、强化特定的人才资源与企业发展业绩之间的内在经济联系,即知识、才能、创造性等人力资源不仅要作为生产要素参与生产而且要参与分配。

二、期权制度的发展

    期权制度起源于1952年一家叫菲泽尔的公司,不过当时的动机却是为了逃避高额的所得税。上世纪80年代,随着美国股票市场的异常活跃,这种分配制度才显示出巨大效应,在期权制度下创造了一个又一个亿万富翁的神话,2000年3月以高新科技为代表的NASDAQ股市步入全面暴跌以前,有资料显示,截止1998年美国350家最大公司中有近30%实施了员工普遍持有股票期权计划,用于员工激励计划的股票平均占股票总数的近8%,在计算机公司,这一比例高达16%。相应地,期权对公司业绩的成长也带来巨大的推动作用,此间一项针对美国38个大型公司期权实行的情况的调查表明,资本回报率三年平均增长率由2%上升到6%,每股收益三年平均增长率由9%上升至14%,人均创造利润三年平均增长率由6%上升到10%。   

    国内最早实施股票期权的当属深圳万科,上海也于1999年年初试行了股票期权制。对于不同形式的企业,要实行不同类型的“期权”激励模式:在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公司中,“期权”激励是董事会根据受聘者情况,规定其在一定时期(往往是受聘期)后有权按一定价格购得一定数量的股票;在国有独资企业中,“期权”是指对经营者获得现金年薪以外的特别奖励可以是虚拟的股份,高管人员到期可以要求企业“回购”。建立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重塑了长期激励机制,从而提高公司的综合素质,此举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国企经营者的激励机制。


三、电力企业实施股票期权的优点

  (一)电力企业对经营者用于分配的现金可以大大减少,还可合理避免过多的税金。
  (二)与年薪制更多地照顾经营者的短期利益相比,股票期权具有长期报酬的特点,这样就可以解决长期困扰电力企业的经营者目标短期化的难题,可以实现前、后任经营者在任期目标方面的一致性,即都是为了促进企业的长久发展。
  (三)有利于促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现经营者价值货币化体现。因为期权机制本身就要求按择优录用的竞争上岗机制选择经营者,经营者必须竞争上岗,董事长或总经理必须签定岗位契约,这样电力企业的“领导”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企业的“经营者”了,使经营者成为一种职业,而不再是“人民公仆式的领导”,从而可以推动用人机制由以往的行政任命方式转变为用经济杠杆调节的市场选择方式。
  (四)期权使经营者甚至广大的职工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与企业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通过期权这个“金手铐”留住人才,同时有利于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因为传统体制下的企业代理成本十分昂贵,引入期权机制可以有效地解决经营者和企业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
  (五)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期权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制度,这样经营能力差的经营者就会很主动地选择比自己能力强得多的经营者,来代替自己,因为他的经营能力不好而使期权股价下降,自己的损失会比工资还要大。因此他会主动交权,干部制度中的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四、美国法律规范的股票期权的操作内容

    (一)授予对象。美国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是由公司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决定的。在80年代中期,授予对象主要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近年来的发展趋势扩大到本公司所有雇员。有的公司甚至还包括子公司的员工。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多在受聘、升职和每年一次的业绩评定时获得股票期权。
    (二)股票来源。股票期权计划所需的股票的来源渠道是公司发行新股和通过留存股票帐户来回购股票。留存股票是指一个公司将自己发行的股票从市场购回的部分股票,这些股票不再由股东持有,其性质为已发行但不流通在外的股票。
    (三)权利和义务。股票期权的拥有者拥有分红收益权和股票表决权,承担股票贬值风险义务。股票期权一旦发出即为所有人完全持有。股票期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四)股票期权的管理机构。公司通过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来管理股票期权计划,薪酬委员会有权决定每年的股东期权赠与额度、授予时间表以及出现突发性事件时对股票期权计划进行解释以及作出重新安排。
    (五)行权时间。通常情况下,股票期权不能在授与后立即执行,一般有一个授予期,如3年,在授予期内公司不允许经理人员行权,授予期结束之后才能行权。行权的时间表可以是均速的,即在赠与日后5年中每年授予20%的行权权。也可以是加速度的,如第一年授予20%的行权权,第二年授予30%的行权权,第三年授予40%的行权权。
    (六)股票期权的执行方法。通常情况下,股票期权有以下三种执行方法。
    l、现金行权,即个人向公司指定的证券商支付行权费用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费用,证券商以行权价格为个人购买股票,个人持有股票,作为对公司的长期投资,并选择适当时机出售股票以获利。这时,个人需通过汇款或支票等支付方式向证券商支付购股款加上可能会涉及的税金和佣金等费用,证券商收到付款凭证后,执行股票期权并将股票存入高级管理人个人的帐户(个人在指定的证券商开设的经纪人帐户)。随后,个人可以将这些股票转到其他经纪人处或要求颁发股票证书,从而个人可以选择长期持有这些股票或在任意时间出售这些股票。
    2、无现金行权,即个人不需以现金或支票来支付行权费用,证券商以出售部分股票获得的收益来支付行权费用。
    3、无现金行权并出售,即个人决定对部分或全部可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并立刻出售,以获取行权价与市场价的差价带来的利润。当然,个人还需要支付税金和其它费用。
    (七)结束条件。有如下几种规定:
    自愿离职。大多数公司规定,如果高级管理人员自愿离职,则从公司和员工都认可的该员工最后一个工作日起的一定时间段内,该员工仍然可以对持有的股票期权中可行权部分行权。
    退休。退休职工持有的所有股票期权的授予时间表和有效期限不变,享受与离职前一样的权利。
    丧失行为能力。如果高级管理人员在事故中永久性地完全丧失行为能力,因而中止了与公司雇佣关系,则在持有的股票期权正常过期以前,该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自由选择时间对可行权部分行权。
    死亡。如果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死亡,股票期权可以作为遗产转至继承人手中。
    (八)税务政策。美国公司授予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期权时,公司和个人都不需要付税。行权时也不付税。如果高级管理人员出售股票时距授予日已有1年,则所得应按照长期投资获利纳税,应纳税的收入为行权日市场价格与出售价格较低者于行权价的差价。如果持有股票时间在1年-18个月之间,最高税率为28%。如果持有时间超过18个月,则最高税率为20%。如果高级管理人员在出售股票时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则收入作为普通收入纳税。
    由于美国的国内税务法对股票期权的实践操作规范得全面、具体,再加之美国等国家有充分发达的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以及良好的市场环境,因此股票期权在美国运行得比较成功。受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影响,近几年我国企业越来越重视股票期权,并把它引进我国付诸于实践。北京、上海、深圳和武汉等城市的许多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外资企业和部分国有企业在经理人员和主要技术人员范围内实行了股票期权,引起了各界的强烈反响。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政策和法律的指导,国内的实践尚不规范,还处于探索阶段。

五、国有电力企业探索实行新的薪酬制度的理论依据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经营管理者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把物质激励同精神鼓励结合起来。既要使经营管理者获得与其责任和贡献相符合的报酬,又要提倡奉献精神,宣传和表彰有突出贡献者,保护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少数企业试行经理(厂长)年薪制,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可以继续探索,及时总结经验。”
    企业的竞争最终将体现为人才的竞争。鉴于人力资源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我们必须对人力资源的使用和长期激励机制进行研究,并在政策上予以明确,在法律上予以保护。


六、我国期权制度的政策及法律规定

    期权制度在我国开展时间不长,尚处于探索阶段,专门的立法也还在酝酿之中,其中财政部拟订的《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管理办法》还未最后得到批准,但党中央、国务院对企业制度改革和法人治理结构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如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一文中明确指出,“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在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中进行试点,从近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允许民营科技企业采用股份期权等形式,调动有创新能力的科技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的积极性。”中共中央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要形成吸引人才和调动技术人员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实行经营管理者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少数企业试行经理(厂长)年薪制,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

七、电力企业实施股票期权的法律特性

    首先要进行公司化改制。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才有可能为实现股票期权制度提供比较准确的量化条件。电力非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难度在于公司化改制和产权清晰。电力上市公司的难度在于法人股的非流通性。当然,共同的难度更在于目前国家还没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有的只是方方面面的限制性条款。笔者认为,在电力企业全面推进改革进程,结构调整取得初步成效,改革、改制稳步实施的关键时刻,为真正培养一批电力企业经营者并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适时改进对电力企业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有效的股票期权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作者单位: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