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改制及其债务的承担 |
| 作者:. 时间:2008年 12月 30日 浏览:558次 |
一、企业改制的形式
根据我国企业改制的实践,企业改制的方法有两种: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前者为大部分企业所采取,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后者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主辅分离的改制实际上是部分改制。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为实现改制的目的,企业改制可采用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分立、企业兼并、企业债权转股权、企业出售等形式。
以上几种改制形式,由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不同方式。但在改制过程中,要严格区分企业投资和企业分立。如果混淆两者,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企业投资是指通过向企业进行资产投入,以获得权益的行为。企业投资包括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两种形式。债权投资如信贷、购买企业债券等,这种投资不承担被投资者的风险,并于到期日由被投资者还本付息。股权投资即企业分离出一部分财产与其他投资主体一起组建股份制企业或者出资购买公司股份、股票,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担风险以及出资设立独资子公司等。企业投资后,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享有的是债权或者股权,具有债权人的地位,或者具有股东的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企业投资行为使其财产形态发生变化,但没有造成其责任财产的减少,故被投资主体对投资者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企业分立是指原企业分解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相互独立的法人实体的行为。企业分立包括新设分立和存续式分立两种形式。新设分立是指将原企业分立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原企业法人资格消灭。存续式分立是指将原企业部分财产予以分离重新设立新的法人,原法人资格存续。企业分立后,分立双方相互之间不再有财产上的联系,相互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和股权权益,但企业分立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企业法人责任财产的减少,分立后的企业对外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处理与改制相关的债务承担问题,应贯彻以下二个基本原则:
尊重当事人约定原则。企业改制中,在改制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承担问题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外,还必须受债权人意志的限制。如果当事人有约定,也得到债权人的认可,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企业法人财产原则。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是其独立财产,该财产是企业法人成立的必备条件和对外承担债务的一般担保。无论企业以何种方式改制,如何约定债务承担,只要未经债权人认可,在涉及到对被改制企业改制前债务的承担上,均是以改制前企业法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为其承担债务的基础,债权人均可根据企业法人财产的流向要求新的财产所有人对改制企业改制前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改制企业债务的承担
从法律上看,企业改制实际上是改制企业与其他参与改制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调整的过程,是改制企业的终止、变更或重新设立。企业改制虽然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但总会涉及到改制企业改制前的债权或者债务究竟由谁来主张或者由谁来承担。对上述问题,《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也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承继。”《合同法》也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也规定:“改制企业原为独立法人的,要继续承担和落实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原主体企业分立重组的改制企业,按商定的比例承担债务,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实践,以上规定过于笼统,还需细化。针对有些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年初公布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公司制改造中的债务承担
企业的公司化制改造,是指企业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对该企业投资入股,实现他人对企业参股,将原资产结构单一的企业改制成由多个投资主体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行为,或是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行为。从法律主体来看,原有企业的法人资格并不消灭,只是发生了变更。
不管是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还是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的债务承担
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无论是由企业买断企业产权、企业向职工转让部分产权,还是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原有企业的法人资格并不消灭,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三)企业分立中的债务承担
对企业分立中发生的债务纠纷,如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这里应该明确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公司以及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的行为不属于企业投资,而属于企业分立。
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时的债务承担
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应当确认该协议有效。但对债务人以欺诈手段骗取债权人签订债转股协议,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予以保护。
(五)国有小企业出售时的债务承担
企业出售从法律性质上来讲属于买卖合同,企业整体出售的标的物是包括一个企业的有形财产、债权债务、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等全部财产。
对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中发生的债务纠纷,如果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所属分支机构的,所购企业的债务由买受人承担;如果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所购企业被注销的,所购企业的债务应当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如果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所购企业法人注销的,对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买受人应当以其所有财产,包括在新组建公司的股权承担民事责任。但上述债务承担的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
(六)企业兼并中的债务承担
企业兼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通过一定的方式合并为一个企业的行为。对企业兼并中发生的债务纠纷,如果企业是被吸收合并的,被兼并方的债务由兼并方承担;如果企业是新设合并的,被兼并方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