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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是关于如何确定来自于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正常价值的确立的。其最初规定,来自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应以同类产品在一市场经济第三国的价格或构成价值为基础计算。("非市场经济国家"包括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Belarus、中国、Georgia、哈萨克斯坦、朝鲜、Kyrgyzstan、Moldavia、蒙古、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越南。) 1998年修正案确立对俄罗斯和中国的部分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有条件承认,条件为: (1) 企业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料、技术与劳动力成本、产品销售和投资等事项),其决策没有明显地受到国家干预,主要生产要素的成本基本反映市场价值; (2) 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帐簿,该帐簿需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进行过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 (3) 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受过去的非市场经济体系的显著影响,特别是在资产折旧、勾销帐目、易货贸易、偿债冲抵付款等方面; (4) 涉诉企业应受破产法和财产权法的约束和保护,以保证其在经营中法律资格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5) 货币兑换汇率的变化由市场决定。 2000年修正案扩大了有条件承认"市场经济地位"的范围--除俄罗斯和中国以外,增加了乌克兰、越南、哈萨克斯坦和其他任何在反倾销调查发起时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承认的五个条件不变。 (资料来源:欧盟官方网站)
傅东辉 律师 柴 森 律师 徐培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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