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柴傅与反倾销 |
| 欧盟反倾销档案 |
| 欧共体反倾销法之2000年修正案 |
| 欧盟反倾销立法的演变 |
| 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构 |
| 美国与反倾销业务有关的前十位律师事务所 |
| 评欧盟对华反倾销新政策的灵活性和消性 |
| 论反倾销制度之启动程序的完善 |
| 国际反倾销法中的反规避制度 |
| 业务简介 |
| 业务相关论文 |
| 业务推荐律师 |
| 业务简介 |
| 业务相关论文 |
| 业务推荐律师 |
| |
|
一、 机构的基本类型及其评价。 根据《1994年反倾销守则》的规定,发起和进行一项反倾销调查,不仅要求遵循《1994年反倾销守则》的有关规定,而且还应有符合该《守则》要求的国内法依据,并应明确发起和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国内主管机构。只有进口国主管当局才能决定和发起一项反倾销调查。任何要求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其管辖权均在有关进口国主管当局。 1、主管机构的基本类型 从各国反倾销法的规定和实践来看,管辖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构可分为垂直型和平行型两类。所谓垂直型是指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作出初步裁定与最终裁定的机构均为同一主管机构,或者虽为两个不同的机构,但这两个机构却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例如,欧盟(欧共体)的初步裁定机构是欧盟欧共体委员会。该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立案、进行调查,是否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接受价格承诺、建议征收反倾销税、终止案件和复审案件等一系列权利。但最终裁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权利则在其最高权利机构--欧盟(欧共体)理事会。 所谓平行型是指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作出初步裁定与最终裁定者由两个主管机构组成,这两个主管机构彼此是平行和独立的,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例如,美国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构分别是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其中关于倾销价格的调查与相应的最初裁定和最终裁定机构是美国商务部。商务部负责调查被指控倾销产品的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计算倾销幅度和采取临时措施。而损害调查及其初步裁定与最终裁定均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只有在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都作出倾销价格与损害的肯定性初步或最终裁定后,美国商务部才能采取临时措施或下达征收反倾销税令。 2、两种类型主管机构的简要评述 《1994年反倾销守则》并没有规定各国的反倾销调查机构应采取何种类型。从各国的反倾销实践来看,采取垂直型方式的审查时间略短一些,通常在9~12个月内完成从立案到最终裁定的全部调查过程,倾销成立的概率较高。采取平行方式的审查时间略长,通常需要12~18个月的时间才能完成全部调查,其最终裁定倾销成立的概率一般低于50%。例如在欧盟(欧共体),一项进口产品存在倾销价格的结论与损害存在的联系是很密切的,其初步裁定倾销成立的案件很少在最终裁定时被推翻。而在美国初步裁定倾销价格成立而最终裁定损害不存在的情况,在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不过,在美国,一项倾销成立的最终裁定必然导致与倾销幅度一致的反倾销税征收;在欧盟(欧共体),倾销的成立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还需考虑是否符合欧盟(欧共体)的整体利益,即使征收反倾销税,其税率一般都低于倾销幅度。显然,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设置采取何种形式,完全取决于各国的实际情况。 二、 我国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构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构形式是混合型。即倾销价格与损害的调查分别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但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权在国务院税则委员会。 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我国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机构,负责受理反倾销申请与立案、倾销价格的调查和提出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建议等事项。其具体职责是: (1) 负责受理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2) 经商国家经济委员会后决定是否对反倾销申请予以立案。 (3) 会同海关总署负责对进口产品的倾销价格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并作出倾销价格是否存在的初步与最终裁定。 (4) 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其中包括作出要求进口商提供现金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决定,向国务院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建议。 (5) 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是否接受出口国政府提出的承诺建议,并与海关共同监督承诺协议的执行。 (6) 向国务院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和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 (7) 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自行或者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对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进行复审,并自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作出修改、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8) 受理进口商提出的退税申请,并会同海关总署进行审查核实后,向国务院税则委员会提出退税建议。 (9) 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10) 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会决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税调查。 (11) 对上述事项的决定予以公告。 2、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是我国反倾销调查的重要机构,在反倾销调查中负责倾销损害的调查等项其具体职责是: ①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是否对反倾销申请予以立案; ②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进口产品的倾销损害和损害大小进行调查,并作出损害是否存在的初步与最终裁定。 ③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进行复审; ④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是否接受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提出的承诺建议; ⑤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决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 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3、国务院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税则委员会是我国反倾销调查的最高权利机构,有权对是否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追溯反倾销税和退税及数额作出最后决定,有权作出修改、取消和保留反倾销税的复审决定。 4、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是反倾销措施的执行机构,除了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倾销价格与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外,主要负责执行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追溯反倾销税和退税的决定,执行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的对进口商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临时措施,监督承诺协议的执行等。 三、其他一些国家反倾销调查的机构设置。 -------------------------------------------------------------
傅东辉 律师 柴 森 律师 徐培强 律师
|
|||||
| 首页 | 联系我们 | 广纳贤才 | English ·本站由INDMOO制作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