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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倾销法对中国企业的特殊规定: 一、市场经济五条标准 1、公司决策必须符合市场要求,不能有国家重大干预(包括公司不能有重大的国有成份); 2、公司财务必须经独立审计,与国际财会标准接轨; 3、公司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应在国有经济体制转制中受到重大扭曲,也不应受易货贸易或补差补偿贸易的扭曲; 4、公司应适用于破产法和公司财产法; 5、外币兑换按市场兑换率。 二、
分别裁决四条标准 1、出口商能自由汇出投资回报和利润(此条适用于外资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 2、出口价格和数量,销售条件应自由确定,公司主要股份应属私营企业拥有。国家官员或代表不应在公司董事会和主要管理部门占重要比例。原则上国有企业不能得到分别裁决,因为其不可能摆脱国家干预,除非出口商能提出充分反证; 3、外币兑换按市场兑换率; 4、如果出口商得到分别税率,不能因国家干预发生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傅东辉 律师 柴 森 律师 徐培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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